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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HR需知的政策法规
时间: 2012/8/2 9:58:15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博天人才     点击:14261
[字号: ]

 “北京hr应该知道的知识”:

  1、 北京市招工政策:特别是招工备案及调档手续;
  2、 北京市工资政策:特别是对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政策;
  3、 北京市各单位用工的工时政策。
  4、 关于职工工伤理赔处理;
  5、 关于职工医疗期问题:
  6、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7、 北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支取规定。

  分解:

  1、 北京市招工政策:特别是招工备案及调档手续;

  招工,对我来说一个艰难的名词,呵呵。

  查到一个《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市属工业企业部分原技校毕业生招工农转非工作的通知》1999-06-24 颁布。(全文附在后面了。)

 

  招工备案:

  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招聘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84号)文件精神,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按以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时,应出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按招用人员类别还应持下列材料:
  1、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应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及签定劳动合同。
  2、招用城镇人员的档案在原毕业学校的,应持本人户口本、毕业证书及签定劳动合同书。
  (二)按要求填写《招聘职工花名册》和《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以上经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履行下列程序:
  1、由工作人员在《招聘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招工专用章》,然后由用人单位持此花名册到招用人员档案所在街道或学校提

  取档案。
  2、提取档案时,由档案所在街道或学校在《招聘职工花名册》上加盖公章及签定劳动合同书。再经本中心审核无误后,在《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上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招工专用章》。
  (四)《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作为劳动者就业经历的凭证,由用人单位或委托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调档手续:

  在京工作的外地人员凭现工作单位出具的聘任合同书和有效证件到中心办理调档手续,由本人携带中心开具的商调函到人事档案所在部门办理调档。外地人员存档管理费每月20元,调档时不再收取任何手续费。

  2、 北京市工资政策:特别是对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政策;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政府令第[142]号   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全文附后)

  不过仔细看看,有很多地方还是有更改的。具体大家可以查询一下。主要是08年新出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有了一些更改。比如说,新出了一个“计薪天数”,还有违约金的计算等等。

  最低工资,北京市是每年7月1日变更。目前用的数据是730元。

  加班工资,上一篇文章也有涉及。实际工作时间与“月工作天数”相比较。

  病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


  3、 北京市各单位用工的工时政策。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特殊工时制。

  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4、 关于职工工伤理赔处理;
  工伤保险理赔支付规定:
  1、 轻伤:医疗费3000元以下,由社保机构支付;3000元-8000元的社保机构和原单位各报销50%;超出8000元以上原单位负担。
  2、 伤残鉴定1-10级的:社保机构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其标准为:
  伤残鉴定5-10级,分别为11、10、9、8、7、6个月工资;
  伤残鉴定1-4级,分别为18、16、14、12个月工资。
  3、 伤残鉴定1-4级的: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为工资的90%、85%、80%、75%计发;属1-3级增发护理费,标准为50%、40%、30%的工资计发。
  4、 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60个月工资(领取对象及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丧葬补助费6个月工资补发。死者供养亲属按月领取抚恤金,供养一人的按工资50%发给,供养二人的按80%发给,供养三个及以上的按100%发给。
  以上所称支付的工资标准,均按当地参保职工上一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额为准计发。

  5、 关于职工医疗期问题:

  目前,国家对于医疗期工资的法规、制度依据主要有三个:一个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福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个是《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五十九条,第三个是本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拟定医疗期工资。(回头找前两个文件)
  员工患乙肝或其他传染病,需要为员工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可走医保处理。员工在医疗期满后,可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国有、非国有),经双方协议后,办理病退或终止劳动合同。

  6、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很明显,参看《劳动合同法》


  7、 北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支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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