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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个税扣除标准不可一刀切 应允许20%浮动
时间: 2005/9/8 8:05:50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www.job-sky.com     点击: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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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关乎全国数亿纳税人之切身利益,昨天,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对于我国自身的税务改革是历史性的一大步,但相对于国际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管理水平来讲,我国个税征管综合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纳税人不要对此次个税改革寄望太高。

  20%是一个较合理浮动数值

  刘桓表示,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确定,首先必须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进行费用扣除后征税是各国的通常做法。

  对于目前草案确定的1500元扣除标准,刘桓教授认为基本符合目前经济和生活水平,但他对全国扣除标准一刀切的做法并不赞成。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1500元的扣除标准不可能放之四海皆合适。

  在经济发达生活成本较高的城市1500元可能并不能满足个人生活需要,因为目前人们的生活并不是吃饱饭就可以了。个人购买住房、赡养老人,甚至于孩子参加集体参观活动诸如此类与吃饭无关的开支已经成了当代人不可避免的生活开销。现代人除了吃饱还要维护个人的基本人格尊严,比如说基本的穿衣打扮,而这些都是市民阶层不可避免的生活费用。不要让市民活得过于寒酸、压抑也是政府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应予以适当考虑的。另外,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虽然个人收入低,但物价水平和生活费用也相应偏低,1500元的扣除标准也可能会相应偏高。

  刘桓教授建议,应定出20%的浮动范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经济战略来制定适合本地个税扣除标准。另外,允许20%浮动可以为将来经济的发展预留出调整空间,因为税法并不是三两天就修订一回。

  制止富人逃税存在先天不足

  目前,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存在意见最大的一件事就是富人逃税,希望税务机关能够管住富人,让富人依法纳税、多纳税,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的功能,促进社会公平。但事实上,工薪阶层却成了纳税的主力,因为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税务机关一清二楚,大部分代扣单位也犯不着为职工承担逃税的风险。

  而大部分富人的收入都是多元化的,收入来源隐蔽,因为没有一个完善的个人金融信用体系,缺乏个人交易记录,税务机关查证收入就存在先天的不足。比如在美国,拥有一个完备的个人信用体系,每个人的社会保险账号记录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整个过程中各项收入支出,对每个人的收入都有据可查,政府部门想查就可以查清楚,人们根本不敢逃税。而在我国大量存在一对一的现金交易,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默契,税务部门很难知晓。而我国税务机关连个人每个月在银行实际存了多少钱都很难查清楚,又如何准确掌握富人不确定来源的收入。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富人与税务执法人员博弈的胆量,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稽核的成本。

  目前我国发票制度管理也是值得政府部门考虑的,目前很多公司老板可以把个人生活费用支出开成任意名目的发票列为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来逃税,发票已经成了很多人避税的一种工具和手段。我国地税干部约30多万人,而实际管理个人所得税的人也就1万多人,但个税纳税人却有3亿多,地税干部不可能逐张去查证发票的准确性。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责备税务机关,责备政府,因为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建设才有20余年的时间,而欧美国家则已经有了百年以上的历史和经验,两者在金融体系、经济秩序、社会环境、人文意识都有着较大的差距,并非一朝就可以赶上。脱离历史和现状来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建设都是不切实际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的完善也不可能脱离外部客观环境条件一蹴而就。

  个税不应是调节贫富超级法宝

  个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经济杠杆,但我们也不应把个税当成劫富济贫的一个超级利器,寄予过高的期望。富人多纳税多作贡献固然应该,但也不能让通过勤劳和智慧致富的先进生产力丧失创造和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刺激富人为社会作贡献的方法有很多,比如可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于名车豪宅等享乐利己性的奢侈品消费征收重税,引导富人将资金用于投资,造福社会,另外允许富人的社会公益捐赠和公益投资在税前扣除,鼓励富人主动捐赠。

  刘桓强调,我们应该限制为富不仁的现象,但要切忌产生仇富心态,打击企业家投资的积极性,因为税收政策还承担着推动经济发展的使命,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也是不可取的。个税并不是调节贫富的根本手段,调节贫富还是应从个人收入初次分配入手。比如,调节垄断行业企业的高额利润,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以形成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综合体系。至于因贪污腐败而导致的贫富矛盾更不应列入个税的调节范畴,那是司法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刘宪银)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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